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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普通货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2918.89元。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612.4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各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9元,由原告承担274.5元,被告赵素彬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7-8 |
发布日期 | 2020-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