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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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安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民终88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8)吉0582民初1894号民事判决; (二)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赵文霞、郎***借款本金1,381,609.05元及利息602,654.29元; (三)长春博纳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赵文霞,郎***以本金1,381,609.05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高武对借款中的1,390,0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赵文霞,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7,450.00元,由博纳士公司、高武负担16,470.00元;由赵文霞、郎***负担10,980.00元;保全费2,270.00元,由高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