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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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60897元,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经济损失58897元的50%计款29448.50元,合计31448.50元,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元,减半收取计293元,由被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