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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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华池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3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 二、***给付***工程款530000元万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退还保证金100000元;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利息及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 三、庆阳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甘肃鸿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庆阳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共计20200元,决定收取10100元,由***、鸿昌公司负担5050元,庆阳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50元,退还***、庆阳银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