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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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润泉化工有限公司 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润泉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合同编号:B-JNTS2017010301); 二、限被告济南润泉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宁天盛化工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45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34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75元,由被告济南润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