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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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借款本金2400万元整及截止2019年7月28日产生的利息1647692.13元(含复利18346.50元),合计25647692.13元; 二、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3.5%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支付自2019年7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借款本金2400万元的罚息和2019年7月28日所欠利息1629345.63元的复利; 三、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瓜州县华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038元,由被告甘肃宏兴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