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宝地分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 苏州硒谷科技有限公司 索尼音乐娱乐(上海)有限公司 浙江文艺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71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被告句容市天地豪情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