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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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 深圳市联星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40,384.28,扣减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30,384.2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给原告***鉴定费损失92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原告***负担123元,被告***负担2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1541010400051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不再另行送达。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