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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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 阜新市太平区震欣弟兄机械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垫付给受害方赔偿款850000元的50%即425000元。 二、被告阜新市太平区震欣弟兄机械加工厂对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部分负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阜新力劲北方机械有限公司6150元,由被告***承担6150元。被告太平阜新市太平区震欣弟兄机械加工厂对***承担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