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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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2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购买安装于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内的室内外垃圾桶继续留给湛江中心人民医院使用;限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垃圾桶款、安装费共13598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21.50元,由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69.5元、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各负担4852元。二审案件受理11321.50元,由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469.5元、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各负担4852元。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各11321.50元,在履行判决义务时由湛江中心人民医院迳行支付给广东拓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97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