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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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 法院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辽1221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施宏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122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铁岭市宏润米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银州区银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经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其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但无可供执行余额。经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但因该不动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暂无法处置。经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高 峰 执行员 秦凤来 执行员 柴振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诗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