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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川Y×××××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额102441.75元【医疗费11889.75元(不含自药费1321元)+误工费12000元+护理费5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10元+营养费1800元+伤残赔偿金66432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案涉川Y×××××小型轿车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赔偿损失额513元(570元-57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3121元(自药费1321元+鉴定费1800元);由被告***赔偿原告***支付自费药57元,被告***共应赔偿3178元; 由于被告***垫支原告***住院治疗费4700.75元以及向原告***预支付医药费502元,品迭后,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向被告***支付2024.75元(4700.75元+502元-3121元-57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金牛支公司垫付医药费9000元向原告***、***共同支付91930元(102441.75元+513元-9000元-2024.75元)。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8-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