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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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宏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淮南市华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淮南市华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8848元(该赔偿款汇入淮南市华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凤台支行,账号:12×××55),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赔偿原告淮南市华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贬值损失332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4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