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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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福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民初4343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609202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其中2014年6月13日前的利息为153655元,2014年6月13日之日起的利息以609202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偿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9元,合计28482元,由***负担2089元,由***、***负担2639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