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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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转让款5800000元。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回购责任后,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将相应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权利返还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8日至反转让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5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被告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在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上述第一项判决及第二项判决中的部分利息(该部分利息以5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计至2019年11月6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款项范围内向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驳回原告苇禾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43.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61243.5元,由被告深圳市三明合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膜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