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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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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支付原告***车损35000元、吊车费及废车拉回费用共计4000元、营运损失价值60165元、货物损失76494元,共计175659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2元,由原告***负担1682元,被告***、***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31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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