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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签署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11月29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84111.10元、利息人民币880元及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8411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9日计至清偿之日);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险费700元;

四、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027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0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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