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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签署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于2019年11月29日提前到期;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84111.10元、利息人民币880元及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以人民币84111.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9日计至清偿之日);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险费700元; 四、驳回原告润信(汕头华侨试验区)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027元,均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2元及保全费人民币102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