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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杭州吉鸿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8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