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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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创伤骨科医院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聚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03796.91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 三、被告***、连云港聚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4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94元,由被告***、连云港聚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