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泰山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 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泰安万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泰安泰科瑞克智能数控有限公司 山东省乐贷小企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 二、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利息(以代偿款5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16年9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四、被告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泰安万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泰安泰科瑞克智能数控有限公司、***、***、***对上述一至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泰安海威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大力重工有限公司、山东万力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泰安三鑫重工有限公司、山东泰山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艾格瑞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泰安万力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泰安泰科瑞克智能数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