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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6民初3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上诉人保定景荣苗木种植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并按年息24%支付借款利息(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日止,已付利息600000元予以扣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12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