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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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分为三段:第一段为原借期内利息649999.56元;第二段为展期利息1971666.67元;第三段为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80000元; 三、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922641元; 四、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有权在拍卖、变卖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出质的东方金钰(证券代码:600086)800万股流通股股票及派生权益所得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六、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桐乡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332元,由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其中的309011元,由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4332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开户银行:农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单位编码:515001)。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