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砀山煜祺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砀山分公司 安徽益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砀山县玮铭生物质燃料有限公司 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玻璃)货款503009元及违约金(以503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付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涉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30000元; 二、驳回安徽建科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