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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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天宏华信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连云港久德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泰康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6)苏072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三、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连云港久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701011.79元及利息(利息以9701011.79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5949元,由连云港久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9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949元(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各预交85949元),由连云港久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江苏群思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5983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983元、由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983元,多余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