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酒泉市人民医院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金塔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8)甘0921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车辆维修费共计52770.01元; 三、被上诉人孟某赔偿上诉人曹某鉴定费16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07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1025元,由被上诉人孟某负担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4元,由上诉人曹某负担2050元,由被上诉人孟某负担11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