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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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雷州市永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雷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州市永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0000元及以60000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州市永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7502万元及以375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1.45元(原告雷州市永恒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