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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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华寅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3312612.00元,被告重庆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0.90元,由***、***、重庆德兆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