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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56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祥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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