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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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240民初563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金权,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民,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肖祥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石柱交通建设总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