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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966666.7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29500元; 三、驳回原告徐州欢乐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12元,由被告***、***、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泉山分公司、江苏富韩实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