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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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安镁贸易有限公司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山东傲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傲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海宁安镁贸易有限公司空运费损失556876.98元、支付律师代理费350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宁安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020元,由原告负担805元,被告负担82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