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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6765.85元;

二、被告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为标准,分别以449927.56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46838.2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0元,由原告广东粤盾门业有限公司承担2238元,由被告广东宏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担84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0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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