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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222.38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6220元; 三、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111563.66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320846.27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49元,保全费320元,共计14469元,由原告***、***、***、***、***负担8314.3元,被告***负担61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