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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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台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付43612元; 二、驳回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4元,减半收取计492.2元,由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9.11元,被告***负担453.09元。原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478.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受理费453.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