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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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村支行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格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消除原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的不良征信记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