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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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9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97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赵陈返还代垫费用4006.12元及利息损失(以4006.12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4006.12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民初2697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赵陈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赵陈支付赔偿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驳回赵陈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71元,由赵陈负担1679元,由***负担9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赵陈负担1704元,由***负担6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