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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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一汽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5711号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北京市君泽君(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小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晓峰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周庄荣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