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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1950.0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截止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1022777.14元及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01950.02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凭证》约定的逾期利率(年利率12.6%)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莱芜市桂其冷藏加工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8元,减半收取12299元,由被告***、***、***、***、莱芜市桂其冷藏加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