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已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7-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