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自2015年2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