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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自2015年2月12日至2020年7月12日的利息26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庆阳恒永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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