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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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佛山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200元;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5561.94元; 被告佛山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345.3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1705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佛山市粤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1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1598元(原告起诉时预交受理费1881元,原告多交纳部分受理费及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