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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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利息(分为两部分:1.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2.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