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货款24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文安县南北南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0元减半收取24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