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甘泉森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44961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4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4元,减半收取402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