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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瑞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5133.37元、分期手续费19362元及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陈瑞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 三、被告朱桃亚对被告陈瑞瑞的上述一、二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波北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2574元,由被告陈瑞瑞、朱桃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