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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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遭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扣除被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赔偿的1000元后,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29431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赔偿28955.22元,由被告***赔偿524.22元,以上款项限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7元,鉴定费3200元,由原告***1763元,由被告***负担1322元,由被告四川礼鹏环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