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800000元; 二、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自2018年2月24日起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至款付清时止。 上述款汇至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0000011287110300000018,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开户行行号:402361016018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8元减半收取6354元,由被告安徽省庐州双凤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