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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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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保险金307823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26元,减半收取1571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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