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其他民事之一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民事
法院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黔2623民初857号之一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32159703547。

法定代表人:杨昌荣,系该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滋诚,贵州贵信(施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苗族,身份证号52********,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偿清已经拖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的按揭贷款本息(以原告贷款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双方继续履行2016年8月2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520666536-2012-20160556254)的合同,即被告***从2020年10月起每月4日前按约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的按揭贷款本息1731.49。同时在2020年12月20日前将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律师费3073元;

二、若被告***不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或者在2020年10月后的任意一期逾期还款,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编号:520666536-2012-20160556254)当即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有权申请执行剩余的贷款本息,且对担保物(位于贵州省施秉县城关镇红卫桥旁“舞阳公馆”第******的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被告***承担,在2020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行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菊彩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1-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