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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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合肥鑫鹏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代付的工人工资443273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0日起以443273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20元,由原告安徽宏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负担7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