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对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为本金39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9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自2014年4月1日起计至2019年4月16日止)。 二、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对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0,由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






